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56至59、63至81、90、91、101、102、109、128至153、178、181、182号
申请执行人:孟祥瑞,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申请执行人:陈健,男,汉族,1992年10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执行人:李永杰,男,汉族,199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申请执行人:陈国英,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李振,男,汉族,1993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
申请执行人:贺继业,男,汉族,1955年11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马建军,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
申请执行人:佘明国,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张建,男,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冯振伍,男,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
申请执行人:施华,男,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田永良,男,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执行人:刘野,男,汉族,1992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申请执行人:高文绪,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谌跃伟,男,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
申请执行人:赵振兴,男,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申请执行人:姜海兵,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
申请执行人:王村,男,汉族,1988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青。
申请执行人:冯宾杉,男,汉族,1990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王红森,男,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申请执行人:黄克令,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李忠宝,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申请执行人:邓飞,男,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
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申请执行人:梁仁兴,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申请执行人:曾开,男,汉族,1993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申请执行人:刘波,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刘凯,男,汉族,1987年9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申请执行人:余立斌,男,汉族,1964年11月11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申请执行人:姜大林,男,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执行人:钟巧洁,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赵义,男,汉族,1989年6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谢继先,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申请执行人:支军安,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佟达,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王敬文,男,汉族,1990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颖县。
申请执行人:郎华,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
申请执行人:吕松杰,男,汉族,1987年7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申请执行人:姬中义,男,汉族,1991年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申请执行人:周明慧,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
申请执行人:陈海森,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
申请执行人:王小雷,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
申请执行人:陈伟强,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郭宇,男,汉族,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申请执行人:屈跃稳,男,汉族,1991年3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申请执行人:张同亮,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申请执行人:李立厂,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申请执行人:黄金华,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张成林,男,汉族,1995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张忠,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申请执行人:肖仁森,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肖阳林,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许良将,男,汉族,1996年9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
申请执行人:朱峰,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64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商业街科协综合楼301、303室。
申请执行人孟祥瑞等57人与被执行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五十七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676至679、683至695、730、748至754、762、763、773、774、814至835、877、885、888、889、891、8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上述57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56至59、63至81、90、91、101、102、109、128至153、178、181、18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