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29至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生平船舶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建业一路3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珠海帝海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平东路2888号1号厂房206厅。
申请执行人:珠海精诚船舶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建业一路32号之二。
被执行人:东莞市兴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中西路26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渔业总场。
被执行人:伍登楼,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执行人珠海生平船舶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珠海帝海船舶有限公司、珠海精诚船舶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兴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伍登楼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533、537、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兴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伍登楼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伍登楼所属位于东莞市中堂镇斗朗村莞都可苑1区6号2座住宅楼1001的房产,以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参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房产拍卖的分配。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珠海生平船舶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为269 839.70元,已实现债权5 068元;申请执行人珠海帝海船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162 148.24元,已实现债权3 390元;申请执行人珠海精诚船舶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45 431.50元,已实现债权87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29至31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