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孟发,男,汉族,1966年4月6日,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申请执行人:马英霞,女,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申请执行人:王静静,女,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申请执行人:王舒涵,男,汉族, 2012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被执行人:梁根祥,男,汉族,1991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吴明玉,女,汉族,1991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王孟发、马英霞、王静静、王舒涵与被执行人梁根祥、吴明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根祥、吴明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扣划被执行人吴明玉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 200元,查封被执行人梁根祥所属“粤××4441”、“粤××4291”轮下落不明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为人民币121 775.26元,实现债权4 2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