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家行,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清远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下廓沿江二路十七座丽景商业广场丽景阁、丽江阁首层11层。
申请执行人刘家行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缴纳执行款项人民币21 215元(执行标的21 000元,申请执行费215元),但未按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刘家行办理 “粤××609”轮40%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属“粤××609”轮。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人民币21 000元已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579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