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希思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西路8号G栋3B18。
被执行人:深圳市锐闻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9号东乐大厦十五楼1502室。
被执行人:深圳市锐闻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2座2104室。
申请执行人广州希思锦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锐闻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闻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锐闻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闻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划扣被执行人深圳市锐闻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 729元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为人民币2 028 503.91元,实现债权43 318.18元,扣缴申请执行费22 685元、(2015)广海法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 725.8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560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