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44至54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联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A区11楼A1房。
被执行人:上海菱浦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2004室。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联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菱浦水产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六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99至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菱浦水产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为人民币55 495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544至549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