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北路28号三楼308。
被执行人: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外海清栏码头油库。
申请执行人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所属四辆小型汽车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民币320 078.73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5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