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蔡少霞,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叶文瑞,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
申请执行人:荣世凤,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
申请执行人:叶武锐,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
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海天,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文锐,男,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申请执行人蔡少霞、叶文瑞、荣世凤,叶武锐与被执行人李文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为人民币139 344.37元,均未清偿。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471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