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湛江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一号湛江港集团二期南突堤第11栋(集装箱公司综合楼)。
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2层2201-2212号房。
申请执行人湛江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拍卖被执行人所属104个集装箱所得价款658 000元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16)粤72执34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债权为人民币886 882.29元,实现债权631 731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347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