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外海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36号泰成大厦四楼。
被执行人: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创业北路城北第二工业区。
申请执行人江门外海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本院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一块土地(该地块及其上的建筑物已被阳江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已进入拍卖前评估阶段)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为人民币6 591 309.77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22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