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通达物流实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小洲工业区瀛洲路20号之8。
被执行人: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电厂东路。
申请执行人广东通达物流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被执行人向法院交纳170 000元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为人民币 209 756.07元,已实现债权166 954元,扣缴申请执行费3 04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剩余债权及利息向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6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