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冠力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金怡一路8号103室。
被执行人:广州市义隆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庙前西街48号214室。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冠力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义隆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义隆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民币508 832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