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52至159、161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礼乐骏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礼乐镇北头咀工业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义隆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庙前西街48号214室。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礼乐骏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义隆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九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104至1111、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义隆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所属“广和通11”、“广×15”、“广×3”、“广×16”、“广×19”、“广×20”、“广×6”、“广×18”轮等八艘船舶。经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达成了债权受偿协议。在(2016)粤72执152号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216 891.10元,实现债权2259.50元,扣缴申请执行费3 153元;在(2016)粤72执153号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87 766.58元,实现债权985元,扣缴申请执行费1 216元;在(2016)粤72执154号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40 493元,实现债权401元,扣缴申请执行费507元;在(2016)粤72执155号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152 588元,实现债权91 708.37元,扣缴申请执行费2 189元;在(2016)粤72执156号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283 254元,实现债权205 094.37元,扣缴申请执行费4 149元;在(2016)粤72执157号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263 305元,实现债权167 467.37元,扣缴申请执行费3 850元;在(2016)粤72执158号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312 069元,实现债权178 496.37元,扣缴申请执行费4 581元;在(2016)粤72执159号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262 197元,实现债权173 364.37元,扣缴申请执行费3 833元;在(2016)粤72执161号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300 022元,实现债权196 317.37元,扣缴申请执行费4 400元。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52至159、1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飞
审判员 邓锦彪
审判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