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刘兴冰,男,汉族,1954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
被执行人:刘大理,男,汉族,1951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刘兴冰与被执行人刘大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大理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扣划被执行人刘大理银行存款4489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72执5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