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冰与刘大理不当得利纠纷

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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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72577

申请执行人:刘兴冰,男,汉族,19541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

被执行人:刘大理,男,汉族,19514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刘兴冰与被执行人刘大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大理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扣划被执行人刘大理银行存款4489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72执5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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