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梁带有,男,汉族,1959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 龙门县水运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麻榨镇。
法定代表人:郑良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梁带有与被执行人龙门县水运总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门县水运总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72执5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