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安航运有限公司与佛山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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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72558580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安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501房自编509号。

法定代表人:吴远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清水路18号外贸新村四座首层。

法定代表人:郑坚成。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安航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二案,我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0、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佛山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10月24日、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佛山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 “××7号”、 “××8号”、 “××9号”、 “××12号”、 “××13号”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72执558、5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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