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泰和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90号226、228房。
法定代表人:倪贤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联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23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建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州泰和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联通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联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72执5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