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05-519号
申请执行人:李剑华,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申请执行人:祝少勇,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申请执行人:苏伟俊,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申请执行人:祝少忠,男,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申请执行人:吴孟,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申请执行人:石瑞达,男,汉族,1966年8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申请执行人:吴阳,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申请执行人:黄后发,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申请执行人:宋奕富,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石广平,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黄子荣,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被执行人: 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权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剑华等11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007-1010、1012、1014、1016-1019、1021、1022、1024-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505-5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