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关从顺,男,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 应学富,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执行人关从顺与被执行人应学富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应学富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72执4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