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从顺与被应学富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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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关从顺,男,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 应学富,男,汉族,1971102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执行人关从顺与被执行人应学富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应学富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72执4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玉飞

        邓锦彪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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