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永盈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镇洪湾北海堤洪湾涌转角处堤岸。
法定代表人: 余永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全杯,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永盈修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全杯船舶修理合同志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全杯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36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