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会港国际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江裕路天马港区。
法定代表人: 莫冠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俊明玻璃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坦祥,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会港国际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俊明玻璃工艺厂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俊明玻璃工艺厂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364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代理审判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