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梁岩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柱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23号708房。
法定代表人:邓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柱峰贸易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作出的(2012)大海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大连海事法院委托我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柱峰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334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