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11号白云大厦2311-2319房、第24层至第26层。
被执行人: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52号华南大酒店15楼12、15、16号。
被执行人:重庆中孚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5号中信银行大厦24-3号。
被执行人:蒋贵鸿,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执行人:梁添洪,男,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林莉,女,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潘树强,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重庆中孚航运有限公司、蒋贵鸿、梁添洪、林莉、潘树强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民终字4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登记、网络金融方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8月22日、9月27日先后扣押了被执行人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301”轮、“××302”轮、“××303”轮及“××305”轮,并进行公开拍卖。上述四轮合计拍卖所得价款共计27 271 000元。先行拨付拍卖公告费、船舶检验费等司法费用1 005 119元后,余款26 265 881元已分配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27日,本院划扣被执行人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帐号内的存款港币3 390 000元并依法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重庆中孚航运有限公司、蒋贵鸿、梁添洪、林莉、潘树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2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