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4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
负责人:罗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第9层01至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程立新。
被执行人:程立新,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龚南,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程立新、龚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22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程立新、龚南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程立新所属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521号星河湾星河六号园一栋2梯2003、2004、2005、2006房。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龚南所属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花果路与招商东路交汇处米兰第二季公寓2-17G、2-17H房。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粤××5”轮以及扣划被执行人程立新在中国银行广州番禺星河湾支行账号内存款276462.75元。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海事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48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