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818-6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群,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52号华南大酒店15楼12、15、16室。
法定代表人:潘树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林莉,女,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郭健伟,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港信航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横沙商贸城”编号为第167号二楼202室。
被执行人: 广州市裕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48号10楼1016房。
法定代表人:黎光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潘树强,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文华大街4巷横一巷7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林莉、郭健伟、广州市裕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港信航务实业有限公司、潘树强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裕建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36-38号第3层房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16600000元,其中122095.69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予以拔付,剩余款项16477904.31元作为执行款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本院同时对被执行人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林莉、郭健伟、广州市港信航务实业有限公司、潘树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818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