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支行(原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琴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镇银河街2号1-2层。
负责人:谢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 郑彬,男,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 赖珍,女,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彬、赖珍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5日,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支行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拍卖了被执行人郑彬所属的“粤×××0763”轮,所得价款165900元。经本院发布拍卖船舶公告,没有与船舶相关的债权人申请债权登记。拍卖期间产生司法费用共38453元,其中评估费3300元、检验鉴定费2990元、看船费32163元,剩余款项127447元,其中17050.5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予以拔付,另110396.5元作为执行款向申请执行人予以清偿。本院同时对被执行人郑彬、赖珍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粤72执544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