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街23号。
被执行人:广西德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E32号5楼。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德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 107 488.27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3 4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德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397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