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68号1803房。
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2层2201-2212号房。
被执行人:陈欲院,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陈欲院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7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合计282 95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144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欲院向申请执行人主动给付人民币20万元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余款9万元在9月30前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陈欲院的执行并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根据(2016)粤7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以251 355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经查询房管、车辆、工商以及相关开户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3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