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荣与珠海市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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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荣,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珠海市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14楼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志荣被执行人珠海市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 718 818.53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95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工商、银行、房管和车辆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影响债务履行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293号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玉飞

        邓锦彪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

 

        林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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