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必贤,男性,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珠海市开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珠海市斗门区。
申请执行人林必贤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开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民终1876、187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52 71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9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开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影响债务履行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279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