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274号
被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东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苍梧大道73号。
被执行人:吴妙潮,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关于广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东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吴妙潮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广海法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妙潮、梧州市龙圩区东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拖欠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48 897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应由其负担申请执行费63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东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吴妙潮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委托北海海事法院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影响债务履行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274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