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202至206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深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云南路与北部湾西路交叉口西北角正虹广场A座公寓1001号。
被执行人:广东东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28号怡福国际大厦A幢19层08房。
申请执行人北海深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东恒矿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北海海事法院作出的(2016)桂72民初298号至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人民币2 413 023.9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1 1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影响债务履行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202至20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