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梁国升,男,汉族,1954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冯树金,男,汉族, 1946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申请执行人梁国升与被执行人冯树金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民终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36966.67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9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树金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所属的座落于广州市番禺区灵山镇庙青村10队的自建房两处,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且已被番禺区人民法院查封。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款的规定,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18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