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海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妈湾大道1027号。
被执行人:李犁,男,汉族, 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海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犁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广海法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 333 960.8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5 7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57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