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珠海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1号。
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区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镇粗沙环1号1楼。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珠海石油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区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油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83 40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 65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区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559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