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周杰豪,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珠海市强基沙石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水湾路21号拱北宾馆493房。
申请执行人周杰豪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强基沙石土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强基沙石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工商局、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540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