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420、4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明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芷江西路788号华舟大厦20楼。
被执行人:佛山市汉撒雅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塘西二街9号厂内3号楼(第六层659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72民初153、16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佛山市汉撒雅铂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明乾物流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人民币51 399.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汉撒雅铂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工商、房管、车辆和相关开户银行,除(2016)粤7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已受偿2054.35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420、4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