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3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永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二路二苑3幢3单元302。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西桃园路西海明珠花园F座801-810。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永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共计人民币230 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 3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对被执行人所属的部分车辆作档案查封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漆能杜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373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