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浩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2号自编10房。
被执行人: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东路协华大厦二十一层B2单元。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浩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及延期履行利息共人民币11779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370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