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3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平野对外运输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洪屋路142号航运大厦5楼东面。
被执行人:湛江新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平野对外运输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新昶食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共计人民币970463.03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1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徐闻支行四个银行账号作额度冻结各14万美元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属的座落于湛江市徐闻县大水桥农场部东侧的地块(徐国用(2010)第1018号),以及查封被执行人在海南广泰海洋育种渔业有限公司所持95%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黄熙可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31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