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书
(2016)粤72执2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波士玛国际有限责任公司(Bocimar International NV)。住所地:比利时安特卫普200,格拉切凯20号。
被执行人:广东方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1306房。
本院在执行波士玛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方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属的座落于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1-11号负二层496号车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属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1306房和天河北路592号29A房。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查封的车位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人民币
331 00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人民币318 080元。除上述拍卖所得款项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224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