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永喜,男,汉族,1965年6月3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顺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68号702号。
被执行人:郑海松,男,汉族,1980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申请执行人李永喜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顺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郑海松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合计332 837.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89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郑海松所有的座落于查封被执行人郑海松所属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南街10号3006房产和牌照号码为粤AC×××的拖车和粤AE×××的挂车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查封的房产已在银行作二次抵押,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出拍卖申请和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市顺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郑海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