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关天任,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屈辉辉,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关天任与被执行人屈辉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50000元和解款项,但其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船舶、车辆、工商登记和网络金融方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均未受偿。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屈辉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唯权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