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恢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积伟,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新粤海渔船交易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积伟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新粤海渔船交易评估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柴油补贴款138 967元,其中扣划2157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6 81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