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鹏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李克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淼泳,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萱,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远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鹏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远恒贸易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以及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