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1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梁敬全,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
被执行人:李月华,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黄昭坜,住广东省大埔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敬全与被执行人李月华、黄昭坜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虽发现有车辆,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