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敬全与人李月华、黄昭坜海事海商纠纷

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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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1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梁敬全,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

被执行人:李月华,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黄昭坜,住广东省大埔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敬全与被执行人李月华、黄昭坜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虽发现有车辆,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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