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陈胜,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 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练成堂,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胜与被执行人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以及住所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