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柏威与湛江市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

2017-10-17
浏览量 :873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39、551号

申请执行人: 杨柏威,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 湛江市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柏威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二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车辆船舶管理部门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粤72执539、5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