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明兰与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

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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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 :郑福招,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敏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少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 :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明兰与被执行人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称其已对涉案船舶股份进行变更登记,考虑被执行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案件受理费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 项、第(六) 项规定 ,裁定如下 :

终结(2017)粤72执281号案件的执行 。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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