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天津路11号。
被执行人:中山市天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友诚路1号之四。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天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船舶、工商登记和网络金融方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向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友诚路1号之四的房地产已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并分配完毕。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两辆汽车,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山市天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唯权
书 记 员 梁诗颖